Xudifsd Rational life

公正

20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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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同学推荐了哈佛大学的公正课,马上就被第一堂课的辩论吸引了,所以拿业余时间看完了一遍。现在在看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系列书,对于宪法比较感兴趣了,所以又拿公正课看了一遍,觉得第一遍看很多都是看热闹去了,看他们如何辩论,但是真正学到的没什么东西,再看一遍时非常认真地做了笔记,觉得收获很大,可能这也是有目的的好处吧。总结一下,也算是梳理内容了。

关于精英制度

以前我是很喜欢精英制度的,也认为这样的制度能最大限度的激发人的创造力,对社会整体是好的,但是现在我觉得这观点值得商讨。

很多精英制度的维护者都认为努力是个人因素,和遗传无关,所以这样的制度能避免歧视,对于一些有天生缺陷的人也能很好地照顾到,因为他们只需要努力即可,但是现在看来却不是如此。

公正课的教授支持罗尔斯的差异化原则:

只有在社会与经济不平等这一条件能够为最贫穷最底层的人带来利益之时才许可这一条件,因此我们不会拒绝所有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我们会允许一些,但标准是,他们是否服务于所有人的利益尤其是最底层人民的利益。

这种原则马上就会被精英制度维护者辩驳,认为这样会限制人的积极性。但是教授举了一个例子“一个人身强力壮,能够毫不费力地在1小时内筑起一堵墙。而另一个人非常孱弱需要一天时间才能筑墙。但是任何一个精英制度的辩护者都不会认为后者更值得赞赏,尽管他更努力。”所以,教授说“精英制度的辩护者们所考虑的并不是一个人的努力程度,而是他对社会的贡献程度,而这种贡献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又由个人的遗传所决定。”所以为什么我们在反对残疾人的同时又同意精英制度呢?精英制度只不过是另一种歧视罢了。

精英制度并不是真正的公正的制度,而税收在这里也不仅仅像在经济学里那样只是用来维持政府支出,同时也是一种维护公正的手段。

乔丹可以赚很多钱,但那必须在一个特定的制度下,税收会将他部分收入拨来资助那些没有天分的人,同样的,比尔盖茨可以继续赚钱,但从道德的角度而言 ,他不能认为自己理所当然该拥有这些钱。那些受到自然眷顾的人,可以从他们的好运中获利,但那只建立在改善那些失利者状况的基础上,这就是差异原则。

另一个解释努力并非是个人因素的例子出现在第8集上半部分快结束时,教授援引心理学家对努力做调查得出的结论“努力,奋斗精神很大程度上都决定于出生顺序。”而这时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个观点:在哈佛这样的最高学府很多人都是第一个出生的。父母的期望会让孩子具有很强的努力的欲望,因此更加努力,也因此更容易成功。这样的结果就证明了努力这样的能力并非个人因素,因此社会不能推崇精英制度,这样是不公平的。

在《经济学原理》,《自由选择》中。作者们都在鼓吹自由的重要性,用各种图表和理论来证明受到管制的经济会多么大地伤害经济蛋糕的大小。《自由选择》就写道“生活本就是不公平的,相信政府可以纠正自然产生的东西也是诱人的”,他的观点是“唯一能够有效解决生活中不平等的方法就是追求结果的平等,每个人都以相同的起跑点为基础完成这场比赛”。罗尔斯对此做出了回应:“人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说不上是公平或者不公平,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公平或者不公平,只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而已。”

这很类似于一些VC大肆鼓吹创业如何如何艰苦,只有习惯他,但是事实上,这样的话绝对没有任何用。事实是很多人垄断了资源,然后装着很关心的样子来告诉你这个社会如何如何,你要如何如何。在接受他的观点之前真的需要认真考虑一下《公正》课里提到的观点。精英制度真的不是一个公平的制度。

关于宪法

亚里士多德的主张

公正实质上就是给予公民应得的,在对公正和权力的推理过程中,我们难免需要探究社会实践活动的目的,结果或终极目标。任何名副其实的城邦不能徒有虚名,而是必须致力于精益求精的终极目标,否则政治同盟就会沦落为一般同盟,法律仅为一纸契约使权力互相对抗呈现的不是它应当有的——让城邦成员过上美好而公平的生活。城邦并不是为了比邻而居的人们,或者为了阻止彼此的不公行为和轻松交易而建造的。城邦的终极目标和目的是创建美好的生活,而社会的制度就是奔那目标而去的。

城邦确实有其固有的目的,但是城邦如果将这样的目的固化下来,并且要求所有适合某职位的人去做他适合的事,如果公民并不喜欢他适合的职位,那么他也会不幸福,这会与城邦的目的相反,所以亚里士多德的整个目的论没有为个人的自由留下任何空间,而只是想象整个社会是一个有目的的机器,每个个人都是机器上的螺丝。同时像这样在政治上或者宪法上决定哪种是“好”,哪种是“坏”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因为这种决定要求某个人或群体做出,而这样的一个群体做出并将其扩大到整个社会范围就会伤害到没有参与决定的人们,这就是某种程度上的胁迫了。

在康德和罗尔斯看来,政治学的关键不在于塑造公民的道德品质,它不是让我们变善,而是尊重我们选择善,价值观念和终极目标的自由,其他人也拥有同样的自由。康德说

构建公平的权利框架是一回事,人们能在其中追逐自己对于幸福生活的观念。但是将法律或正义准则建立在某种特定幸福生活观念的基础上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并且还是冒着强制性的危险。宪法,法律和权力不应该体现或者确定或促进任何特点的生活方式,这就和自由相左了。

在现实当中确实很容易接受亚里士多德的主张,因为城邦确实有它的目的,但是如果将某个群体宣扬的善写入宪法,这样会导致很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公民的自由被无情侵犯了。其实康德的观点更好,他将宣扬善和宪法脱钩,因为宪法根本不应该宣扬任何善,宪法的唯一作用就是定义一个权利框架,在这个框架之下让公民能够自由地追逐自己的幸福。而善则应该留给社会和道德去宣扬。所以现代的民主的宪法一般只定义权利的分配,而不定义任何一种形式的“美德”,也不能去鼓励人们去实现一种“美德”,宪法的存在不是为了确定哪种是“好”,哪种是“坏”,这种决定应该最终留给社会及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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